认证控制程序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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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S-GK-10 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时间:2018-04-16 13:40 作者:中卫安认证 点击:

1 目的
产品认证证书是中卫安(北京)认证中心(CHS)通过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证实认证客户的产品符合产品认证规则(包括产品认证标准及其附加条件与要求)的证明文件;产品认证标志是施加在产品或与产品不可分割的附属物(如:产品说明书、铭牌、检验合格证、保修单、包装物等)上的表明该产品符合产品认证特定要求的图形。为加强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维护CHS和认证客户的信誉和利益,确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范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志的管理,引导认证客户正确使用CHS颁发的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志。
3 产品认证证书
产品认证证书的所有权属于CHS;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具有使用权。
    3.1 经过CHS的工厂检查和产品检验,证实认证客户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符合产品认证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体系标准、产品标准、附加认证条件与要求)的要求后,向认证客户颁发“产品认证证书”,认证客户需要时,颁发用于宣传或展示的认证证书附件。
    3.2 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者名称及住所、制造商名称及地址、生产者名称及生产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系列)、适用的产品认证规则(必要时包括产品标准、附加条件与要求)、有效期。
    3.3 由CHS制作认证证书及其附件。证书样式另行规定。
4 产品认证标志
产品认证标志的所有权属于CHS;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具有在认证证书规定的范围内的产品上的施加权。
认证标志标准图案样式由CHS规定,形成电子版本,作为认证机构和认证客户制作认证标志的基准。产品认证标志可以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标志的颜色以标志矢量图设定颜色为准。
产品标志的样式:
        
 4.1 证书持有者可以采用粘贴不干胶标志、印刷、压模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将产品认证标志施加于产品认证证书规定范围内的产品及其附属物上。
4.2 使用标志时,标志必须醒目、清晰,不得变形。
4.3 由于产品特性,产品认证证书持有者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施加产品认证标志时,应提出合理的施加方案,报告CHS,经过批准后实施。
    4.4  CHS的各种规格型号的不干胶产品认证标志具有防伪特性,未经CHS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
    4.5 认证客户需要不干胶产品认证标志时,提交《产品认证标志使用申请表》,说明规格型号和使用数量,经CHS审查批准后,向认证客户发放,CHS按规定收取标志成本费和标志使用管理费。
    4.6 认证客户需要自行印刷、模压或其他可行的方式施加认证标志时,向CHS提交申请,提交《产品认证标志使用申请表》,并将制作、使用产品认证标志的具体方案报CHS。经CHS审查批准后,发允许认证客户自行制作产品认证标志通知书,CHS按规定收取标志使用管理费。
5. CHS和认证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5.1 CHS基于第三方的公正性原则,根据认证客户的申请和产品认证规则实施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产品认证证书,确保产品认证证书表述的内容真实、有效。接受并妥善处理认证客户和认证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申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接受认可委的检查和指导。享有为之付出而获得的权益。
5.2 认证证书的持有者(申请者、制造商、生产者)均可使用认证证书。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可以公开宣传获得产品认证的事实、过程及效果,展示认证证书和带有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以此提高产品安全、产品质量方面的信任程度,并享有因此带来的利益。
    5.3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持有者有权在证书规定的合格的产品及其附属物上同时使用CHS产品认证标志,以最直接、简便的方式表明该产品经过了产品认证,提高产品的信誉,并享有因此带来的利益。
    5.4 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应确保产品符合产品认证规则(包括产品标准及其附加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施加产品认证标志,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施加产品认证标志。
    5.5 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应确保施加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与CHS在初始检验合格的样品保持一致。如发生影响认证产品一致性的变更时,应向CHS报告,封存认证证书和带有认证标志的相关产品,予以记录。未经CHS批准不能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5.6 认证客户应妥善保管好认证证书,以免遗失、损坏。如有遗失、损坏,应向CHS报告,CHS予以备案、补发,收取成本费。
    5.7 不准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认证证书。一经发现,撤销认证证书。
5.8 认证客户制订的“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应规定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志管理的职责和权限,产品认证标志的制作方式(购买、印刷、模压等)及其控制方法、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方法、避免误用产品认证标志的措施、使用记录等。
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志使用记录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产品认证证书号、使用人、使用时间及场合;带有产品认证标志产品的名称及型号规格、批次、数量、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位置;具有产品认证标志的载体的制作者的名称、地址、制作数量、不合格品的处置情况。
    5.9 认证产品的制造商和生产者应接受CHS的日常监督和监督检查、产品抽查,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接受认可委的检查,认证的申请者应予以配合。CHS有权依据监督情况做出保持认证、更换证书、暂停与恢复认证证书、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5.10 认证客户应按时交纳认证费用,以获得认证证书或保持认证证书。
6 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表述的技术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证书是有效的。为了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换证:
    6.1.1 认证产品使用的标准失效或变更;
6.1.2 认证证书表述的技术内容发生变更;
出现上述情况时,原证书自行失效,CHS不承担因证书失效给认证客户带来的损失。
发生变更时,申请者应及时向CHS提出换证申请,经CHS审查(工厂检查、产品检验等)符合要求后,换发新证书,收回原证书。
申请者可直接向CHS提出认证证书注销申请。经CHS审查批准,颁发注销认证证书通知书。该证书覆盖的产品不能继续施加产品认证标志。
对未作任何申请,而继续使用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志的,CHS将撤销认证证书,该产品继续施加产品认证标志是非法行为。
    6.2 避免误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6.2.1 不要在产品认证证书规定的范围以外使用认证证书或产品认证标志;
6.2.2 不要在不合格或有缺陷的产品上使用产品认证标志;
    6.2.3 以产品上明示的出厂日期为准,不要在认证资格暂停期间、注销或撤消后继续使用产品认证标志;
    6.2.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能转让给其他组织使用;
    6.2.5 认证客户与CHS及时沟通,把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6.3 对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理
6.4.1 认证客户一经发现误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应立即停止继续使用,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和消除可能对客户和消费者产生的误导及影响,报告CHS,CHS酌情做出处置决定。
    6.4.2 发生误用产品认证标志情况,认证客户要识别误用的性质,评估可能产生的后果,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或补救措施。通常应立即终止该产品的流通,撤除或更换产品认证标志。必要时通知客户、消费者或召回这些产品,针对不合格产品的措施:
1)   返工成合格品,继续施加产品认证标志;
2)   改变产品的用途、降级使用、控制使用,不再施加产品认证标志;
3)   返修为适用的产品,不再施加产品认证标志;
4)   报废;
5)   对无法通知客户、消费者或召回的产品,认证客户应向政府通报,向社会公告,公告方式和范围与该产品造成的影响范围相适应。
6.4.3  CHS在非认证产品上施加产品认证标志的、对转让证书和产品认证标志的、发现误用后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或纠正措施未取得明显效果的,将酌情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6.4.4  CHS对恶意使用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志的、伪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伪造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留诉讼权利。
7记录
PF12-03《产品认证标志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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