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控制程序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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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S-GK-11 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 撤销和注销认证资格的规定

时间:2018-04-16 15:39 作者:中卫安认证 点击:

1 目的
为保证中卫安(北京)认证中心(简称CHS)对认证注册的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工作符合CNAS-CC02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确保CHS签发的认证证书能被正确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CHS对申请客户产品认证实施首次认证注册、证书变更、转换证书的获证客户认证注册资格的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证资格的规定。
3 术语
3.1认证保持
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获证客户和其已认证注册的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规范的要求和CHS的规定,其认证注册结果持续有效的过程。
3.2认证暂停
获证客户或其产品由于某些方面不符合认证准则的要求或CHS的规定,但其严重程度尚不构成撤销其认证注册资格,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CHS要求该客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展示或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置。
3.3认证撤销
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获证客户或其已注册产品的某些方面已不符合认证准则的要求或CHS的规定,经评定及CHS主任批准,CHS终止其产品的认证注册,其认证注册有效性不再被保持,注册编号及认证证书被撤销的处置。
3.4认证注销
在获证客户未违反认证准则的要求和CHS的规定,且其已认证注册的产品仍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获证客户主动正式提出不再继续保持认证资格,经CHS主任批准,CHS终止其产品的认证注册,其认证注册有效性不再被保持,注册编号及认证证书被注销的处置。
4 工作程序
4.1认证资格的保持
4.1.1按照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对获证客户的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间隔不超过12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以验证并确认该获准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时所依据的产品实施规则及标准要求,确认其认证注册的有效性。
4.1.2对于产品认证的获证客户及其产品,除了每年至少一次的定期监督检查之外,CHS还将对获证客户和产品实施非例行监督检查。
4.2 认证范围的扩大与缩小
4.2.1获证客户由于产品结构调整或生产规模的变动,影响到认证范围改变时,应向CHS提出书面申请,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
    4.2.2认证范围的扩大应具备相应条件,经CHS现场检查(可在监督检查或再认证时进行),检查组推荐,经技术委员会评价后,由CHS主任做出决定,更换认证证书。
    4.2.3认证范围缩小,经CHS主任批准后,更换认证证书。
4.3认证资格的暂停
4.3.1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认证证书: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产品标准变更,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变更程序,或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3)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获证客户违反认证规定(包括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认证要求的;
(4)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5)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的;
(6)认证证书的信息(如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名称或地址,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厂的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未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批准或备案的; 
(7)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
(8)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4.3.2认证证书和标志暂停使用的期限从暂停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证书暂停期间,CHS在网站上公示获证客户暂停信息,直至其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资格或被撤销认证资格为止。
4.3.3对被暂停的有潜在缺陷的认证产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对已投放市场的相关产品,企业应予以追回。并向现有的和潜在的所有相关采购方告知其认证状态,其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CHS备案。如不能履行,CHS有权执行撤销程序。
4.3.4获证客户在证书暂停期间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如不能履行,CHS有权执行撤销程序。
4.3.5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内,获证客户可向CHS提出恢复申请。CHS针对暂停原因核实整改结果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办理当恢复使用认证证书手续。
4.4认证资格的恢复
4.4.1认证资格的恢复仅限于暂停认证资格的产品,撤销或注销认证的产品不得恢复认证资格。
4.4.2认证资格的恢复应当针对暂停原因,经过相关的程序要求进行,由技术委员会评价,CHS主任批准。
4.5认证资格的撤销
4.5.1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2)获证产品的结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等发生变更,导致产品存在严重隐患的;
(3)认证机构的跟踪检查结果证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缺陷的;
(4)提供虚假样品,获证产品与型式实验样品不一致的;
(5)获证产品出现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6)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情节严重的;
(7)弄虚作假,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认证证书,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8)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5.2自获证客户被撤销认证资格之日起,CHS收回认证证书,并在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4.6认证资格的注销
4.6.1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认证证书:
(1)获证产品不再生产,获证客户主动放弃保持认证证书的;
(2)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3)其他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6.2 CHS以书面形式通知获证客户注销其认证资格,收回认证证书,终止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权利,并在CHS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六个月。
4.7获证客户或相关方对CHS做出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组织注册认证资格的决定如有异议,可按申诉、投诉与争议的处理规定向CHS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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